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09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职务经理,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现居住地北京市平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廷旭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