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2789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居委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65718。
法定代表人:李承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玉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4082H。
法定代表人:骆华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达纲,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达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云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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