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工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车全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懿,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川西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冶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中冶建工公司向南川西胜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用补贴191520元错误。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中冶建工公司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3880元错误。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从2018年3月13日起支付利息错误。中冶建工公司承担全额鉴定费不公平。中冶建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27日中冶建工公司与南川西胜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形成会议纪要,双方达成一致部分的第12条中明确记载中冶建工公司对暂停施工期间的集装箱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进行适当补贴。根据补充鉴定报告结算书中对上述相关项目计算合计191520元,一、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正确。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双方约定按照工程价1.5%计算,1.5%以内按实支付,超出部分由南川西胜公司承担。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在本案结算金额确定后,根据双方约定确认相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二审人民法院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先行判决中冶建工公司向南川西胜公司支付并无不妥。如南川西胜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报销凭据,中冶建工公司可以另案向南川西胜公司主张返还。
本案工程已于2015年7月移交业主使用,南川西胜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中冶建工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中冶建工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进行了复核。因案涉工程移交到本案诉讼已逾三年,结合双方“三个月内支付到工程量总额的95%”的约定,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中冶建工公司应于2018年3月13日起向南川西胜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鉴定费是鉴定申请人支付给鉴定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因诉讼产生的财产损失。因中冶建工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是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冶建工公司承担亦无不当。
综上,中冶建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冶建工集团重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蹇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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