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442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65718。
法定代表人:李承静,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弢,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玉林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4082H。
法定代表人:骆华伦,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标的额降低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099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965元。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冷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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