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友明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友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5338号
原告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055596Y,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伊丽,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友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0459k,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第五机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友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五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此款已由第五公司预交),由第五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