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连社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尤丽雯。
委托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代理人梁舜杰,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16号。
负责人何春云。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浩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以二被告已口头答应尽快清偿工程款,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4.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辜 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