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富盈盈翠豪园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3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区。注册号:441********5810。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2号公寓楼商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2U。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诉人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向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东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