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4847号
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屏西十路六号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410191P。
法定代表人:肖辉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鑫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园林小区十二米大道第一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89427879R。
法定代表人:李水金。
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鑫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卫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家铭
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