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1823

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屏西十路六号D栋。

法定代表人肖辉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里特福斯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芝加哥西海格路755号。

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252518号关于第3393797号“L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里特福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20203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冰青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逯 遥

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