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24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屏西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410191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瑞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升华一街****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21371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3月0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瑞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5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深圳市百瑞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7419.2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995.73元后余4423.5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B×××××、粤B×××××的车辆,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若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湖南中航路通沥青有限公司处享有15%的股权份额,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予以公示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若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边控措施,控制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瑞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丰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