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678号
原告抚州市信宇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铜锣湾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前新。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iv>
法定代表人付狮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信宇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信宇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抚州市信宇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