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127号之一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3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376486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4.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24.29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