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程俊,女,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程文,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桃陂镇桃陂村一组66号。
法定代表人程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兰与被执行人程俊、程文、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调还款事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实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东人民陪审员万园秀人民陪审员张水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