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6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黄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桃陂镇桃陂村一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60791。
法定代表人:程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营业部36001550030052510102-1账号上有存款117479.52元。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划拨了该笔存款,被执行人已领取。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45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3日已执行人民币117479.52元,未执行人民币127520.48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真伟
审判员 孙继军
审判员 习国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