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04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程俊,女,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程文,女,1966年10月4日,汉族,住抚州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桃陂镇桃陂村一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60791。
法定代表人:程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俊、程文、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的申请,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1002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4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程文在上饶银行(账号:62×××37)存款8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俊、程文、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程文上饶银行(账号:62×××37)80万元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文上饶银行(账号:62×××37)存款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良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星余
书 记 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