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683号
申请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创业佳园4#E14-1-12。
被申请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宜黄县桃陂镇。
法定代表人:程俊。
被申请人:申应云,男,1979年3月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申应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申应云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申应云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廖 议
书 记 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