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4执38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建筑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建筑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木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铝合金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戴和平,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钢筋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戴冠球,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搬运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戴国跃,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木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搬运工,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桃陂镇桃陂村一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60791。
法定代表人:程俊。
被执行人:戴爱民,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崇仁县。
关于***、***、***、***、***、戴和平、***、***、戴国跃、***、***与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戴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银行存款,现因该存款扣划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