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4执3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建筑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建筑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木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铝合金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戴和平,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钢筋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戴冠球,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搬运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戴国跃,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泥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木工,住崇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搬运工,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桃陂镇桃陂村一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60791。
法定代表人:程俊。
被执行人:戴爱民,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戴和平、***、***、戴国跃、***、***与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戴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4日向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发成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戴爱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红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6×××02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