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鼎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12858号
原告沈阳鼎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查,原、被告签署《工程维修合同》中已对纠纷处理约定了仲裁机构,本案是基于上述合约产生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鼎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退还原告沈阳鼎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剑
法官助理马文姣 书记员 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