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德砼水泥制品厂、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德砼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沈仲裁字第21058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沈阳崇正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沈阳市德砼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人民币48000元及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058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德砼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9月8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沈阳市德砼水泥制品厂出具的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在卷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德砼水泥制品厂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沈仲裁字第2105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立民 执行员  赵国银 执行员  郭占山
书记员  丁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