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8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3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5)鄂长阳民初字00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