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4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岚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的银行存款77508元;或者扣留、提取***的收入7750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红军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