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46号
原告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柴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