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8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昌大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长阳民初字00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