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382号
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马池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230772A。
法定代表人:耿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登九,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义堂路天润家园2号商业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70555N。
法定代表人:林润培。
被告:林润培,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戴德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润培、戴德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2、判令被告林润培、戴德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5月16日,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