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447号 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尧实业公司)与被告***、***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尧实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兴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于追偿权纠纷,由被告兴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依据原告中尧实业公司与被告兴华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二十六条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中尧实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名为合作经营“中尧实业***分公司”,实为被告***借用原告中尧实业公司的资质、以中尧实业***分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而根据原告中尧实业公司的诉请及双方提交的合同及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来看,在中尧实业***分公司与被告兴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承接***市“某工程项目并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原告中尧实业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兴华公司签订了解除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结算工程款的《协议书》以及约定“因双方解除合同,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全部承接并负责解决,不再由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补充协议》。因此,在案外人**因案涉***市某项目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将原告中尧实业公司等诉至法院,因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生效判决确认并由原告中尧实业公司实际承担了相应付款义务后,原告中尧实业公司依据案涉《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及前述与被告兴华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承接的约定,在本案中对被告***、被告兴华公司、***均提出承担其因履行生效判决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中尧实业公司依据该《合作经营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二款“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时,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在本院提起本诉,但本案并非仅是原告中尧实业公司与被告***之间就《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亦不属于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等,本案应系追偿权纠纷,不应由案涉《合作经营协议书》中争议解决的约定约束全部当事人,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一般管辖规定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市长安区法院的辖区内,故被告兴华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