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市盼盼防盗安全门经销处、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912号 原告:**市盼盼防盗安全门经销处,住所地河南省**市。 经营者:***。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市。 原告**市盼盼防盗安全门经销处与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盼盼防盗安全门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盼盼防盗安全门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市盼盼防盗安全门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高铁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