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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棉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4395元,并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4465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