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445号 原告: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民丰楼子田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银潭大道将军六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交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交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航建工集团中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