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随州。 被申请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铺110号。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银潭将军六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保证金588.10459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保证金588.10459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