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2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被上诉人要求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不是基于与合同有关的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人要支付工程款等问题,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纠纷,应该是不当得利,因此,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2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内容等来确定。根据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结合合同的内容,本案实际是基于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虽仅请求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但本案在实体审理中将涉及建设工程的相关内容,故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故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