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水利水电发展总公司

某某与怀集县水利水电发展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77号
原告:高华成,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怀集县水利水电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红旗北路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成与被告怀集县水利水电发展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华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撤诉减半收取106元,由高华成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