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725号
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立新村沿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4522748E。
法定代表人:何关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海,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园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楼门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37757497H。
法定代表人:傅芬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园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