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6422号之一
原告
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现代家居商城西区C-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9075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814556。
法定代表人:赵竑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一村2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一村1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5月30日
撤诉时间
2022年10月27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塑正圆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