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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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4753号
原告: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6653752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塘村外官。
法定代表人:郑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8145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
法定代表人:赵竑涫。
被告:**火,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立建设有限公司、**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148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