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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14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甲公司。 原告**诉被告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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