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14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甲公司。
原告**诉被告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