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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339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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