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53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61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XX支行(账号为228101010********)账户的存款542884.45元(账户余额13924.53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市XX支行营业室(账号为44022050091********)账户的存款542884.45元(账户余额75839.46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XX分行(账号为398101880********)账户的存款542884.45元(账户余额342197.37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止);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XX支行(账号为510018950360********)账户的存款542884.45元(账户余额506.61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止);
5、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XX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及其他收入542884.45元(邮寄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539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9月23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