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魏某某与成都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23217号 原告:魏某某,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魏某某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对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