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63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河北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神兴大厦北楼525号。
***与河北莱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