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商集团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925号
原告:大连鑫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三家居民委。
法定代表人:乔润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辉,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英,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商集团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青四街30号4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李楠,系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鑫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商集团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