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6478号
原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778号111室H座。
原告***诉被告**、上海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马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