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026号
原告:**(上海)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金展路2229号6号楼119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路138号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