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2305号
原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676700816X,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乐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付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732470630M,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西50米神农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