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702民初209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万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玉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胆,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系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乐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栗峰。
被告田国林,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葛俊伟,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田国林、葛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符明理,被告置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胆、安玉兰,被告田国林,被告葛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7日,被告置地公司将位于驻马店高铁站旁置地国际广场5号楼公寓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资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承包给被告华艺公司。2016年11月15日,华艺公司又将其承包的过程全部违法转包给被告田国林。2017年9月4日,田国林又以项目部的名义将内墙漆的工作与被告葛俊伟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经人介绍到工地施工,工资每天220元。2018年6月11日,原告提供劳务时,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条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不慎跌落受伤,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颞硬膜外血肿术后;右颞顶、中颅底骨折;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肝脏多发低密度。期间,葛俊伟以田国林名义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系被告未尽充分的安保义务,防护不当导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7万元。
被告置地公司辩称,1、2016年11月17日,其与华艺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6.7项约定,第九条第九款、第十款第3小项约定,由承包方华艺公司承担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对置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国林辩称,1、我请求原告本人到庭。2、我是华艺公司项目经理,我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华艺不存在转包的行为。3、我与被告葛俊伟签订的劳务合同。4、安全措施做的并没有问题。5、原告受伤后我们在积极抢救,也支付了医疗费。6、我申请对伤残重新鉴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葛俊伟辩称,1、安全措施没有问题。2、原告是临时找来的,工资也不是我发放的,我找的别人找的原告,找到一个人我给一个人的钱。3、伤残鉴定不认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置地公司将位于驻马店高铁站旁置地国际广场5号楼公寓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华艺公司。2016年11月15日,华艺公司又将其承包的上述公寓装修施工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田国林。2017年9月4日,田国林又以项目部的名义将室内墙漆的全部施工工作分包给被告葛俊伟。2018年6月1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葛俊伟在工地从事室内内部装修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日,原告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右颞硬膜外血肿术后;2、右颞顶、中颅底骨折;3、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肝脏多发低密度。出院医嘱:1、继续加强肢体功能锻炼;2、按时服药、巩固疗效;3、1月内复查、不适随诊。原告住院67天,花去医疗费用49313元(其中葛俊伟支付医疗费40000元)。
2019年1月15日,原告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定残日为2019年1月22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原告系农村户口。
还查明,被告田国林、葛俊伟没有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葛俊伟在置地国际广场5号楼公寓装修施工工地从事室内内部装修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的事实清楚,葛俊伟作为原告雇主应对原告的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华艺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装修施工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田国林,田国林又将室内墙漆的施工工作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葛俊伟。华艺公司、田国林的行为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负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置地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被告葛俊伟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葛俊伟承担原告损失80%责任,被告华艺公司、田国林对被告葛俊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原告损失:一、1、医疗费49313元;2、误工费,按照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2719.52元/年计算,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7805.95元(12719.52元/年÷365天×224天);3、护理费,按照2017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36848元/年的标准计算,为6763.88元(36848元/年÷365天×67天);4、住院伙食补助3350元(50元/天×67天);5、营养费1340元(20元/天×67天);6、鉴定费7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按照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9.52元/年计算,计算20年,为50878.08元(12719.52元/年×20年×20%)。以上7项损失计款120150.91元。根据原告***、被告葛俊伟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葛俊伟承担80%,即96120.73元(120150.91元×80%)。(二)精神抚慰金,根据葛俊伟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8000元。上述(一)、(二)项中,葛俊伟共应承担原告损失合计104120.73元,扣除其已向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0000元后,余款为64120.73元,由其赔偿给原告;被告华艺公司、田国林对64120.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国林、葛俊伟对原告九级伤残鉴定有意见,但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被告田国林、葛俊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葛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120.73元;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国林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原告***负担3375元,被告葛俊伟负担1330元;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国林对上述被告葛俊伟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相互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