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359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置的天中第一大街C20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