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310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置地天中第一大街C20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栗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