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闽0304行初19号
原告***,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山、林少静,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MB1557337F。
法定代表人沈国顺,局长。
第三人林娟,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林清涵,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福建德中赫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595。
法定代表人林娟。
原告***不服被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请求确认被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福建德中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林娟、由***变更为林娟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该变更登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琦琛
审 判 员 陈豪杰
审 判 员 陈丽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北雁
书 记 员 沈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