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中赫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某某中赫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执18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街顶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0534361XU。
被执行人***中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595。
被执行人林娟,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中赫工贸有限公司、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闽030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中赫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行借款本金5619655.17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被执行人林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冻结的金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中赫工贸有限公司
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权第X××6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证券部门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处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闽030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清
执行员 徐旺莆
执行员 兰婉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翁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