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1财保17号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财保17号
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座11楼D、E房。
法定代表人费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翡翠新区河北东路9号卓达山水青城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罗凤花,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组房、2栋2单元1105房、2栋2单元1205房、2栋2单元1305房、4栋1单元204房、4栋2单元1505房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保全金额:4254081.88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组房、2栋2单元1105房、2栋2单元1205房、2栋2单元1305房、4栋1单元204房、4栋2单元1505房,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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